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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超市偷刀,出去殺人,法院判超市承擔15%的責任,這合理嗎?
女子超市偷刀,出去殺人,超市卻需要承擔15%的補充責任,這個案件估計會讓很多人該不明白為什么。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那么是否還應該追究生產菜刀的廠商責任呢?
假如有人從磚廠偷了一塊磚頭,拍死了無辜路人,磚廠是否也應該承擔責任呢?
就好像一家4S店的汽車如果被歹徒偷走,然后撞死了人,4S店是否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
我一開始也是順著這種思維看問題的,后來看了整個案件的過程,發現還有其他原因。
1,原來毛某患有精神疾病,這次偷刀砍殺無辜女童屬于病發狀態,所以毛某的監護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超市則因為管理不到位,讓毛某從超市拿走菜刀而未盡到阻攔責任,所以被認定為需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這里我們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補充賠償責任,說白了就是主責任人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與其有特定聯系的一方依法就其不能償付部分承擔的間接責任。
表明觀點:法院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令超市承擔15%的責任,個人持保留意見的態度。
個人看法:
毛某在超市內偷拿兩把菜刀,且在偷拿了菜刀后,從超市進口處離開,并未受到超市工作人員的阻攔,超市存在管理不到位。后毛某持偷拿的菜刀將原告之女砍死,超市疏于管理導致毛某偷拿菜刀作為作案工具,對該侵害事故的發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過錯,法院酌定超市應承擔15% 的補充賠償責任。
首先法院系根據未經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令超市承擔15%的補充賠償責任,那么需要說明的是:什么是安全保障義務?什么是補充賠償責任?
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據此可以發現安全保障義務的首要宗旨是指對于超市而言其有義務保障經營場所內消費者的安全,但是本案發生在超市外,而且刀具系行兇者執行偷竊所得,本身超市也是受害者,所以讓超市再來承擔賠償責任,我認為確實有點過于牽強。
其次什么是補充賠償責任:簡單的說就是毛某的監護人對于死者的賠償款項無力支付的部分就由超市來承擔。
但是如果依據此思路,那么勢必會造成一種現象就是,無論是超市還是其他商戶其自己的產品被盜竊之后,被犯罪嫌疑人用來傷害他人的,需要為自己的疏忽而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這也就間接的提高了超市或者其他商戶看管好自己物品的“義務”,但是對于自己物品的看管難道不是權利嗎?何時演變成為了義務?所以個人認為確實有點不太妥當。
首先,這刀是菜刀,不是兇器;是被偷的,不是給別人的!商場工作人員沒有阻攔是因為沒有發現,如果發現了,故意放行了,應該承擔責任,但從來沒有聽說自己丟失了東西,還要為小偷的行為負責?這是什么道理?
公檢法也都有責任,為什么不提前發現這些問題?為什么不通知超市有人要偷刀?為什么不設卡搜查?為什么不通知國家有關部門禁止工廠生產刀具?為什么不通知廣大商業企業不要賣糧食給罪犯,罪犯餓了沒力氣殺人?等等,負主要責任的是公檢法
獨角獸觀點:當然不合理。感覺這案子的法官有點腦洞大開。這種胡亂拉扯,怕是要制造冤大頭。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超市沒有管好小偷,任由小偷把菜刀帶出了超市,因此超市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所以超市要承擔責任。這種牽扯感覺很牽強。這么聯想,為何不追究生產菜刀的廠家的責任,他難道沒注意到自己生產的菜刀可能被拿去殺人么?
對于超市而言,簡直是無妄之災。超市本來就是受害者,被人偷了貨品已經夠郁悶了,結果還需要賠償。以我們的日常經驗,超市防盜,主要靠的就是條形碼報警??墒巧杂姓趽酰瑮l形碼就讀不到了,報警也就失效了。所以超市根本杜絕不了被偷竊。
所以法院的這種判決簡直就是赤裸裸地和稀泥。反正拉著超市賠上一筆錢完事了。殊不知這樣搞,只會導致大家對司法失去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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