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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綜合執法隊和農業局機關工作哪個好?農業局機行政編是公務員嗎?
農業農村綜合執法隊和農業農村局機關的工作,哪一個更好?這類問題,一律都選局機關。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后,農業農村局是職能增強的政府部門,使用行政編制,工作人員是公務員身份,在全國范圍內四級政府單設,在鄉鎮一級也有對應事業單位。而農業綜合執法隊,也只是五領域綜合執法改革后的執法隊伍之一,雖然參公管理,但其事業單位本質未變。而且明確執法隊為農業農村局下屬機構,實行“局隊合一”的機構設置模式,以縣區一級為主。市級執法隊為副處級,低農業農村局半級;而縣區雖然為正科級,但隊長由局長兼任,只設一至兩名專職副隊長,為副科級,其實際上也是副科級機構,有的地區行政執法改革,執法隊直接就是副科級建制。
另外,局機關為綜合管理崗位,行使管理與監督職能,工作職能覆蓋范圍更廣,更容易鍛煉提高自身工作水平與綜合素質。農業農村局下設若干事業單位,其職能范圍涵蓋了農業農村領域內的所有職能,包括農機管理、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畜牧獸醫、種子蔬菜、土肥植保、農科院、農廣校等,行政執法只是其中之一。局機關使用行政編制的人員只有幾十人,眾多下屬事業單位人員使用事業編制的,則可能超過幾百人。即使是縣區來講,局機關基本上也就是二三十人,下屬事業單位超過100人,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行政機關人員調整,去下屬事業單位任職,甚至擔任負責人,是極其正常的事。而下屬事業單位想進局機關工作,那是難上加難,即使執法隊是參公單位,其難度也是相當大。同樣是副職排名,肯定是局機關副職大于執法隊副隊長,哪怕是主持工作。局機關副職可以分管執法隊工作,而執法隊負責人只能是承擔執法隊的具體業務,并不能參與局機關管理事項。因此,無論是從管理關系,編制使用,職能設置,還是個人前途發展等各方面來講,都是選擇局機關更為合適。
農業局現在已經改革為農業農村局了,局機關和下屬的執法大隊相比,當然是局機關更有優勢了。
1.農業農村局是政府工作部門,局機關人員當然是行政編制了,除了機關工勤外肯定都是公務員身份。
農業農村局前身就是題主所說的農業局,是這次機構改革后新成立的部門,也是政府組成部門,與財政局、人社局、教育局等都是一級行政機關。農業農村局的編制是行政編制,局機關除了機關工勤人員外都是公務員身份。也就是說,進入局機關工作的只能是公務員,如果你是事業身份的話,肯定不可能調入局機關工作,即便讓你到機關工作,也只能是以借調人員的身份進入,借調幾年以后還是需要返回原單位工作的。
2.農業綜合執法隊是農業農村局機關下屬的股級事業單位,發展前景當然沒有局機關好了。
農業綜合執法隊按規定是可以申請參公事業單位的,但很多地方都只是按照事業單位對待,而沒有進行參照公務員管理。并且隨著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原來已經參公的事業單位很多都需要取消參公屬性,原有參公人員會被分流消化。一般情況下,農業綜合執法隊是股級架構,執法隊隊長也就是股級職務,頂多高配為副科級或者管理八級。但是,執法隊畢竟屬于局機關下屬單位,發展前景肯定不如局機關干部。
3.有機會最好到局機關工作,將來想要下去機會還是比較多的,但是想要從下屬單位到局機關工作還是比較費勁的。
如果你是公務員的話,最好是到局機關,因為執法隊現在正面臨著參公單位的改革,將來如果取消了參公屬性,只能是被分流了,而分流的時候,由于局機關編制數是有嚴格限制的,就很難再安排到局機關工作。并且,機關工作就是這樣,從上級單位忘下級單位走比較容易,相反則會困難很多。
總之,農業局機關是公務員單位,肯定比下屬的執法隊好。
農業綜合執法目前正在改革期,未來前景如何現在不好判斷,建議選農業農村局機關
首先確認一點,農業農村局機關在職在編人員正常來說使用的是行政編制,肯定是公務員。農業農村局在政府組成部門中也算是大局,主要負責組織實施“三農”工作戰略、統籌推進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發展等農業。其內設科室有辦公室、財務室、綜合處、政策法規處、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種植業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市場與經濟信息處、科級教育處等10多個處室,機關內設處室和干部總量不是很大, 但二層機構非常龐大,保底有十多個。比如經濟作物技術 推廣站、農業技術推廣站、土壤肥料工作站、植物保護站、水果生產辦、農業科教站、農經站、農業生態與資源保護站、蔬菜研究所、種子站、農科院等等,基本上都是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性質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如果是農業大市,一個農業局機關加二層事業機構在職在編人員少的三四百人,多的甚至有上千人。如此龐大的機構,能夠進入局機關還是比較有優勢的。
至于農業綜合執法隊伍,基本上是參公性質的事業編制,待遇和公務員一樣,但受改革影響,可能會被整合到其它部門。此前的黨政機構改革,中央已明確提出要建立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五大領域綜合執法機構,目前,各地正在積極研討五大領域的執法職責整合、執法隊伍組建、執法機構設置、執法層級設定、執法人員編制鎖定等問題,不少地方已經有了明確的方案,下一步將正式啟動整合和改革。整合后,農業綜合執法隊伍將徹底被并入綜合執法局,成為其內設執法機構,行使相關權力。其身份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則, 將繼續保留參公性質,不會發生大的改變。
綜合比較農業綜合執法隊伍和農業農村局機關兩個崗位,除了待遇一樣,無論在編制性質、發展空間還是行政權力,農業綜合執法隊伍都不如局機關來得那么有優勢,鑒于此,小公個人建議選局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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